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煤矿安全规程(87号令)

发布日期:2024-01-03 11:39:21浏览次数:81

修订后的《煤矿安全规程》已经2015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布的《煤矿安全规程)) ,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10月25日公布的《关于修改〈煤矿安全规程〉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)), 2009年4月22日公布的《关于修改〈煤矿安全规程〉第一百二十八条、第一百二十九条、第四百四十一条、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)) , 2010年1月21日公布的《关于修改〈煤矿安全规程〉部分条款的决定)) , 2011年1月25日公布的《关于修改〈煤矿安全规程〉第二编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条款的决定》同时废止。

第四百一十一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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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,平衡钢丝绳、罐道绳、防坠器制动绳(包括缓冲绳)、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、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至少检查1次.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.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.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簿。

(六)对使用中的钢丝绳,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,采取防腐措施.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、浸专用的钢丝绳增摩脂。

(七)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高度相适应,防止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.使用圆形平衡钢丝绳时,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。